民航各地区管理局,各通航公司:
为落实民航局党组对载人载客类通航运行加强监管的要求,有效应对载人类运行系统性风险逐渐累积的形势,按照“安全第一、生命至上”的原则,经研究,决定进一步完善体验飞行安全运行管理标准。实施体验飞行的运营人除满足咨询通告《空中游览》(AC-91-33)关于体验飞行的相关要求外,还应当遵守以下运行规定:
一、资质要求
1、运营人具备驾驶员执照训练飞行资质或者相关经验;
2、航空器机长应当持有相应的教员等级,且总经历时间不低于 500 小时,本机型机长时间不低于 100 小时;
3、地面人员应当接受相应培训并保留培训记录,培训内容包括乘客携带物品对安全的影响、引导乘客上下航空器的方法、特殊情况下撤离航空器的程序等安全工作指引;
4、.依法投保责任保险。
二、仅可使用持有标准适航证的航空器实施体验飞行。
三、运行区域和气象标准
1、不得在主运行基地本场 20 公里范围外实施运行;
2、 不得在人口稠密区上空和地形复杂区域实施运行;
3、运行气象条件应当符合能见度不小于 5000 米,离云的水平距离不小于 1500 米,垂直距离不小于 300 米。
四、飞行实施
1、驾驶员以外的乘员不得超过 1 人;
2、符合《空中游览》(AC-91-33)第 5.1 条的安全简介要求;
3、不得故意接近航空器性能包线飞行或者演示特技操作;
4、每次起飞前换人阶段,地面人员应当对航空器关键部位进行简短的外部检查,及时发现异常情况;5、应当制定特殊情况的处置预案,并报局方备案;定期开展人员撤离及逃生演练。
民航局飞行标准司2021 年 6 月 22 日